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切实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促进经济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足彩胜负14场印发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26号)及《盘锦市优化经济发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足彩胜负14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足彩胜负14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制度》、《足彩胜负14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出示制度》、《足彩胜负14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四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足彩胜负14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2.足彩胜负14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出示制度;
3.足彩胜负14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出示制度;
4.足彩胜负14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书面报告制度。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印发
|
附件1:
足彩胜负14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审核、报备及监督检查工作。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部门负责本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审核、报备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并报区政府审核批准执行。检查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职责需要,符合检查频次,并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条 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依法审核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提出实施意见,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报区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在审核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时,如发现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开展检查,或者有其他可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情形,应当确定一个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并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法制部门提出开展联合检查的建议。是否开展联合检查,由区政府法制办呈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报备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涉企执法检查,不得随意变更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法制部门提出申请,经呈请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除对企业例行行政执法检查之外,涉及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以及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和临时行政执法检查,应当经行政执法部门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并在30日内向区法制办备案。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涉企实名投诉举报案件,需要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统一编号的行政执法检查登记簿,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随意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如需反馈检查情况,应当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检查登记簿进行审阅,法制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检查登记簿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走访、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等形式,深入了解制度落实情况和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反馈情况,发现违反制度或者被检查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立即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足彩胜负14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出示制度
为了更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更好的履行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和义务,实现行政执法行为文明、科学、规范,按规定将执法政策、依据、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公示。
一、公开出示内容:
(一)执法人员身份;
(二)行政处罚依据;
(三)行政处罚程序;
(四)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处罚决定;
(六)向社会承诺的有关事项;
(七)监督举报电话。
二、公开公示的方法:
(一)通过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开;
(二)采用印发宣传材料向社会公众散发或上街进行法律咨询服务的形式公开;
(三)通过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的公示栏内公开;
(四)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
三、执法人员身份公开方式: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将自己的单位、姓名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公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不出示者,相对人可以拒绝检查。
四、执法依据公开主要采用下列形式:
(一)把上级汇集编印成册的,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向社会发放;
(二)告知相对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具体的条款项目及其内容;
(三)送达给相对人的《行政决定书》中要写明所依据的具体法律名称及其条款。
(四)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采用直接告知相对人和在执法文书中列明。
五、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和供群众监督的举报电话,在公示栏中公示。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足彩胜负14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的行为。
第三条 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合理确定行政执法检查范围和检查周期。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具有下列依据之一:
(一)本部门编制的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二)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对因举报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批准文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部署行政执法检查的文件。
第六条 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同一事项的行政执法检查一年不得超过两次。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安全生产、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的执法检查;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定期检查;
(三)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的专项整治检查;
(四)企业涉嫌违法需对其调查取证的。
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行政相对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协调,能够合并检查的合并检查。
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拟定的下一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经区政府批准、登记后方可实施。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检查范围、对象、主要事项、依据、时间等内容。
行政执法部门需要调整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应当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年度计划以外的行政执法检查应事先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在检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报备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依据及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情况汇总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经区政府批准、登记后方可实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监督,发现行政检查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及监督不得泄露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行政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没有行政执法检查批准文件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备案未备案的;
(三)违反规定重复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
(四)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检查不予纠正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由行政执法证件核发部门暂扣、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一)检查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的;
(二)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检查法律文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无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
(四)检查时应着而未着统一执法标志的;
(五)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不告知行政执法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的;
(六)不做行政执法检查记录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足彩胜负14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书面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控制和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涉企行政行为,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全区各涉企检查的单位要在年初将全年涉企检查计划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全区涉及审批、执收、执罚的文件必须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凡新出台的或重新调整的审批、执收、执罚项目,相关单位必须在五日内将有关文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全年涉企检查计划外的检查,必须持单位主要领导签批的检查申请到区政府法制办并呈请区政府审批,由区政府开具检查许可证。
五、到企业检查、收费必须出示《检查许可证》和《工作证》,填写《登记卡》交由企业留存备案,手续不全的,企业有权拒绝。
六、上级单位来足彩胜负14场进行涉企检查,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到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并注明检查内容、检查范围以及方式、方法等。检查后,有关单位必须在两日内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七、检查单位要严格按检查许可证所列的检查内容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检查项目。
八、除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的检查,以及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等突发问题的检查外,要严格控制涉企检查次数,减少不必要的企业检查;同一系统对企业的检查要组织联合实施,并提前通知企业,避免重复检查。
九、凡对企业进行收费、罚款,必须严格按照收费(罚款)法律依据(一律执行下线)规定执行。
十、检查结束后,由被检查企业填写检查情况回执,检查人员要在检查结束后三日内将检查情况回执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