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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2 浏览次数:5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足彩胜负14场: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改善和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创业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盘锦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盘政办发〔2014〕4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足彩胜负14场支持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盘政发〔2014〕16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盘锦市小微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下列服务平台。
按所有制性质分为两类:
1、政府类服务平台。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与管理,利用办公楼宇或标准厂房,通过“企业集中、要素集聚、土地集约”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独立法人。
2、社会化服务平台。由企业及社会组织出资建立与管理,以满足企业发展所需,通过资源集聚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独立法人。
按服务类型分为五类:
1、窗口服务平台。通过集成优化各类资源,为市域范围内小微企业提供行政审批、融资担保、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管理咨询、法律维权等综合服务的独立法人。
2、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由高校、科研机构及专业设计、检测机构和企业在本市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
3、连锁经营服务平台。由大型批零、餐饮服务企业建立的面向市域内乡村小微餐饮、零售企业,提供直接配送货的连锁经营和创业服务的独立法人。
4、物流服务平台。由大型物流仓储企业建立的面向市域内的小微物流企业提供配货信息、集中停车及仓储等服务的独立法人。
5、小微企业创业园。管理机构为独立法人,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创办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商务服务及创业辅导的各类园区或基地。
第三条 市中小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的认定与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负责各领域服务平台的设立与指导工作。
第四条 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认定两次。
第五条 县区(经济区)中小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服务平台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共性条件:
1、在盘锦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经营六个月(含)以上。
2、具有完整的服务规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
3、管理服务人员配备完整,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
4、具备一定的公共服务功能,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第七条 各服务类型的服务平台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1、窗口服务平台要具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年服务小微企业不少于50家。
2、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的从业人员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50%。要具有较完备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对应专业认证。年技术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50%。
3、连锁经营服务平台的连锁经营小微企业不少于10家,对加快本市服务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物流服务平台占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具有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信息服务等基本功能。
5、小微企业创业园应容纳小企业量不少于50家,具有一定数量的建筑物使用产权,其中,制造业类创业园区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服务业类创业园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若租赁场地的,应有至2019年12月底前有效的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认定服务平台的机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按如下序号装订):
1、盘锦市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报表(附件1-1),或盘锦市小微企业创业园认定申报表(附件2-1)。
2、服务平台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房屋使用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3、服务平台主要设施设备和软件清单(附件1-2)。
4、服务平台运营机构人员名单(附件1-3)及学历资质证明。
5、服务平台服务企业名单(附件1-4);创业园入驻企业、毕业企业及淘汰企业名录(附件2-2)。
6、服务平台基本情况介绍(经营范围、人员、组织机构、厂房场地面积、主要培育、服务企业的类型、营运状况、投资情况、入驻企业就业人数等)。
7、服务企业的社会评价意见或所获荣誉等其他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机构(企业)自愿向属地县区(经济区)中小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区(经济区)中小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同级相关政府部门的同意意见后,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推荐意见,将书面申报材料及有关电子版报送市中小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中小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报机构及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出具评审结果,并在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以正式文件认定为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发布。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服务平台,由市、县区(经济区)中小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若干政策,给予政策兑现。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分别于每年2月10日和8月10日前,向市、县区(经济区)中小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营(服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1、3-2)
第十三条  县区(经济区)中小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服务平台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每半年将辖区内服务平台发展情况以公文形式报送市中小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中小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评价其服务情况。
第十五条 市中小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服务平台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服务平台资格,对违纪违规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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