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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01 浏览次数:708

 

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由政府贴息的贷款扶持政策。
贷款对象:1、年龄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2、由失业人员组成的合伙经营实体。3、安置失业人员的经济实体或企业。
贷款条件:1、申请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的个人应具有“二证一照”(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从事的个体经营项目属于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具备还款付息能力;种植业和养殖业需提供乡村政府出具的承包合同;2、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个人贷款的基本条件,合伙经营必须具有合伙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对参加过创业能力培训的可优先办理;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或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企业,应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1、失业人员个人贷款一般控制在5万元以内;由失业人员组成的合伙经营实体每人可申请5万元,其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或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3、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4、获得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借款实体从事微利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凭借银行提供的借款人付息清单申请贷款贴息,个人、合伙贷款100%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或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企业贷款50%贴息。
申请贷款的推荐和审批程序:1、提交申请。无论是个人、合伙经营实体要获取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必须向市劳动就业局、市人才服务局及市担保中心或县(区)指定的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承办部门提交申请表;2、社区推荐。个人申请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必须经过社区推荐。社区可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借款项目的真实性、是否是社区的常驻户口、信用情况、有无不良记录、是否是经过再就业培训等内容出据推荐意见书;3、资格认定。市、县(区)劳动就业局、人才服务局对申请者提交的“二证一照”及经营实体或企业的申请资格进行认定;4、项目审核。对认定的申请人由市担保中心或县(区)指定的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承办部门进行审核。对个体申请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的审核内容有:家庭组成及财产情况、经济情况、信用情况、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效益分析、还款付息能力、反担保抵押物等。   对合伙经营实体申请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的审核内容有:有关证书的认定、工商税务部门的资质证明、经营状况、财务成果、资金运作能力、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还款付息能力、反担抵押物等;5、项目审批。对经过审核的贷款项目,由市、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县(区)具体承办部门及承办贷款银行共同审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市担保中心及银行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反担保抵押:1、个人抵(质)押可用自有或亲朋(非居民性质)的房屋、有价值证券及实物(房屋实物价值应达贷款额1.2倍以上;有价证券金额应与贷款金额等值);合伙经营实体抵(质)押原则上参照个人抵(质)押执行;2、法人担保必须同时具备;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10万元以上;具有贷款申请额1.5倍以上的不动产;3、第三者担保;可由国家机关公务员或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薪金做反担保。
贷款手续办理:经审查委员会审定同意担保的贷款,需办理以下手续:1、协议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2、市担保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3、市担保中心与协议银行签订保证合同;4、市担保中心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5、手续完备后,市担保中心向协议银行出据放款通知单,协议银行即可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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