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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6-12-19 浏览次数:732

 

一、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足彩胜负14场城镇常住户口满三年;
(二)连续一年领取区民政局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标准
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核定,区特殊困难家庭每月人均每平方米补贴8元。月补贴额计算方法为:补贴标准×特殊困难家庭人口数×(15平方米-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住房补贴书;
(二)申请人及同户实际居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三)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街道出具的住房证明有房户出具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租私房的出具租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租公房的由产权单位出具证明、盖章、领导签字;
(六)家庭成员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工作流程
(一)凡符合补贴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一般为户主),到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经社区确认后,由社区填写《盘锦市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经公安派出所作出户籍确认,报街道办事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含赡养、抚养、抚养成员)基本情况;(2)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经济收入情况;(3)申请人家庭现住房性质、位置、面积等情况;(4)民政部门核发的《盘锦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5)现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6)无房户提供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证明;(7)户口薄和家庭成员身份证;(8)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抚养关系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凭申请家庭填报的《审批表》和提供的材料受理其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调查初审,经初审后报区住建局。
(三)区住建局会同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批表》、初审材料进行复核确认、统计后报市房改办。
(四)市房改办对区住建局确认的《审批表》、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程序完备的申请户,书面通知区住建局及所在的街道办事处。
(五)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对经市房改办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家庭的基本情况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房改办批准并登记;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
(六)经市房改办批准确定符合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签订《盘锦市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协议书》。市房改办据协议书向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签发《盘锦市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并在3日内将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及时向申请人发放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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