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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代筹房源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7 浏览次数:1129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足彩胜负14场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足彩胜负14场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足彩胜负14场进一步做好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安置住房代筹行为,提高货币安置比例,加快棚户区居民代筹房安置,推进棚户区改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受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政府委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以优惠价格征集存量商品住房、及时动态公布房源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审核代筹房源是否查封、抵押、登记情况;区经投公司负责棚改征收中代筹房资金统筹;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资金管理;税务部门落实代筹房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在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中,要鼓励和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所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均可以按照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价格,购买代筹商品房。
第四条  代筹商品房遵循“公开运作、封闭运行、随行就市、让利于民”的原则。代筹商品房严格执行公开透明程序,做到程序公开、价格公开。房屋购买价格上限按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三项加总审慎确定,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
第五条  区住建局根据本区棚户区改造目标和实施计划,以及具体项目房屋协商搬迁补偿方案,拟定安置住房代筹计划,包括代筹房源所在位置、数量、户型、价格、交房时间等内容,并在全区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六条  代筹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二)满足我区现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要求,原则上以大中户型为主;
(三)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
(四)所在小区基础设施完备,达到入住条件。
第七条  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合格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第八条  符合提供房源条件且有意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已公开的代筹计划,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资格材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预(销)售等项目前期材料;
(三)“一房一价”房源楼盘表(详见附件2)、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表等房源材料;
(四)自愿下调出售价格、同意被征收人购置代筹房享受补贴政策、承诺遵守房源储备、合同履行、按期交房和税费减免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代筹商品房由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鼓励符合要求的多个开发企业参加,以增加被安置居民的选择范围。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通知书,与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交房条件、价格(一房一价)、时间和房款结算等条款达成《商品房代筹协议》(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达成《商品房代筹协议》的房源,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相关媒体上,广泛向棚改项目中的被征收人公开,供被征收人选购。
第十二条  选择代筹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政府除对其房屋、装修、地面附属物、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奖励等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外,给予在本区范围内购置代筹房补贴 950元/㎡(含购置代筹房初装修补助),购房补贴面积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但不得超过协商搬迁签订协议中的认定合法面积及宅基地折算后面积。
第十三条  有购买代筹房源意愿的被征收人,可持个人身份证明、经区棚改办备案的《房屋协商搬迁补偿协议》,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开具《房票》(详见附件3)、《代筹房安置具结单》(详见附件4),再与提供代筹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四条  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向区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拨付代筹商品房的售房款。
第十五条  由区棚改办投资征收的棚改项目,其代筹商品房资金结算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被征收人补偿款低于(或等于)售房款的,由区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补偿款,抵扣被征收人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据实结算。
(二)被征收人补偿款高于售房款的,由区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售房款,剩余补偿款由区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支付被征收人。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棚改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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