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 001号
当事人:王英(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王英牙科诊所经营者)
当事人基本情况: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王英牙科诊所
地址: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晟华苑
营业执照注册号:211102605316724
负责人:王英 职务:负责人
2017年11月21日足彩胜负14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王英牙科诊所检查, 在该诊所发现有一次性无菌注射器(规格5m15*,上海凯乐输液器厂,批号161107)260支,安泰树脂(批号20161201)一支,金满泰车针(批号20170830)9盒等医疗器械;经营者未能提供医疗器械的验收记录。
经查:王英(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王英牙科诊所经营者)2016年7月5日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21110260536724),2016年7月12日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79272321110217D2152). 2017年10月9日,从辽宁鸿程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一次性无菌注射器(规格5m15*,上海凯乐输液器厂,批号161107)是380支,2017年11月21日从本溪牙博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安泰树脂(批号20161201)一支,金满泰车针(批号20170830)9盒。经营者王英提供了销售商的厂家资质证明,但是没有进行医疗器械的质量验收,也没有做医疗器械验收记录。
证据材料: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进货凭证复印件两份;
2.提交了该单位资质复印件二页;
3.提交了王英华身份证复印件一页;
4.提交了供货厂商 资质复印件六页。
以上证据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印(盖章)确认。
2017年11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盘双)械罚先告{2017}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王英(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王英牙科诊所经营者)采购医疗器械无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应当进行质量验收。除验明供货方资质和产品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填写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的规定。 依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建立药械采购档案或者采购药械无验收记录,以及记录内容不真实、完整的”的规定。
王英(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王英牙科诊所经营者)医疗器械购进渠道正规,票据保存完整,并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完整补充了医疗器械的验收记录。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王英(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王英牙科诊所经营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罚款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85510104000298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足彩胜负14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足彩胜负14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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