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宁天益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盘双 市监 处 字〔 2018 〕 55 号
当事人: 辽宁天益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辽宁天益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小儿止咳糖浆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辽宁天益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地址: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618062017 法定代表人:张振广
违法事实:2018年11月7日足彩胜负14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盘锦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案件交办单,称辽宁天益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从九州通鞍山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劣药小儿止咳糖浆(生产厂家: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171101,1瓶/盒),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专项抽检及复检两次检验报告(YC20180889、YC20181030)鉴定,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20171101,(规格:1瓶/盒)小儿止咳糖浆需氧菌总数不符合规定,鉴定为劣药。
经查:辽宁天益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2018年4月16日从九州通鞍山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小儿止咳糖浆(国药准字Z52020503;批号:20171101,规格1瓶/盒,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共购进20瓶,有效期至2019/10/31,每瓶开票价格是6.20元,共计124元。2018年4月25日销售2瓶,销售价格是8.36元,获得违法所得4.32元。2018年10月16日九州通鞍山药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召回药品通知,辽宁天益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召回18瓶(国药准字Z52020503;批号:20171101,规格1瓶/盒,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小儿止咳糖浆。
证据材料: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专项抽检及复检两次检验报告(YC20180889、YC20181030)复印件各一份;
2、该单位资质复印件三份;
3、该单位负责人张振广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九州通鞍山药业有限公司随货通行单、销售清单、增值随发票复印件各一份;
5、九州通鞍山药业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三份;
6、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
7、盘锦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案件交办单、案件移送书、案情介绍各一份;
8、辽宁天益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提供的药品召回通知、退货清单、销售清单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证据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印(盖章)确认。
2018年11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盘双)市监告字{2018}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辽宁天益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小儿止咳糖浆(供货单位:九州通鞍山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该单位药品购进渠道正规,票据保存完整,并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主动配合调查,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情形,对辽宁天益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32元;
2.处以药品货值二倍罚款33.44元,合计37.7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85510104000298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足彩胜负14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足彩胜负14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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