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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5-13 浏览次数:110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一线建筑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07]87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细则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足彩胜负14场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出。

合同解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专用帐户。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及预付凭证。 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含一年),建设单位足额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首次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应按施工合同约定预付。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应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按单位工程专户核算,单列备查。 施工单位应在承揽工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安全文明施工费专用帐户。 施工单位应按使用计划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由专用帐户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余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退回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事项,并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逾期未改或拒不整改的,应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预付和施工单位支付、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中标无效,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责令重新招标。投标人未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或单列但删减的,以及对建设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其他要求的费用未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评标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对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分包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本细则的安全监理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缓支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本细则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工程受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或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招投标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未单独列项、单独计取或删减不予纠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应费率。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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