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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1-12-20 浏览次数:222
足彩胜负14场农业农村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规范性文件】《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足彩胜负14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二、(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乡(镇)级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2 行政许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区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3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区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僵尸事项
4 行政许可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区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批复公文,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的决定公文。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僵尸事项
5 行政许可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九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区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僵尸事项
6 行政许可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八条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足彩胜负14场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区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1)初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审核。(2)复审: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审查初审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船舶设施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决定责任:(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现场勘验报告进行审定;(2)对符合法定、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4.送达责任:将《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许可》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持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僵尸事项
7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2014年5月23日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足彩胜负14场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査作出处理,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①审查审查材料(主要包括取得的渔业船员资格证书、健康状况证明、培训证明、任职资历证明等法定材料):②组织申请人考试或考核:项③公示考试或考核成绩。④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业务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渔业船舶船员证书:送达渔业船船员证书
5.监管责任:建立渔业船员档案:通过登船检查是否持有渔业船员资格证书;通过检查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培训质量、设施设备、师资情况、培训档案等,确保培训质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僵尸事项
8 行政许可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1.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制造海洋捕捞渔船/远洋渔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足彩胜负14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第九条 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渔业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资源利用状况、渔民传统作业情况等确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下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区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1)初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审核。(2)复审: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审查初审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渔港实地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决定责任:(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现场勘验报告进行审定;(2)对符合法定、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4.送达责任:将《渔港内新建、改造、扩建设施及其他施工作业许可》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持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僵尸事项
9 行政许可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2.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购置海洋捕捞渔船/远洋渔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足彩胜负14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第九条 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渔业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资源利用状况、渔民传统作业情况等确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下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 渔船交易合同;5. 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区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1)初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审核。(2)复审: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审查初审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渔港实地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决定责任:(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现场勘验报告进行审定;(2)对符合法定、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4.送达责任:将《渔港内新建、改造、扩建设施及其他施工作业许可》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持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僵尸事项
10 行政许可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3.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远洋渔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足彩胜负14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第九条 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渔业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资源利用状况、渔民传统作业情况等确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下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区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1)初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审核。(2)复审: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审查初审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渔港实地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决定责任:(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现场勘验报告进行审定;(2)对符合法定、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4.送达责任:将《渔港内新建、改造、扩建设施及其他施工作业许可》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持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僵尸事项
11 行政许可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区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1)初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审核。(2)复审: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审查初审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渔港实地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决定责任:(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现场勘验报告进行审定;(2)对符合法定、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4.送达责任:将《渔港内新建、改造、扩建设施及其他施工作业许可》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持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僵尸事项
12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登记 1.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足彩胜负14场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区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按照执法职责及管辖权限,依照登记的法律、法规,核实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文件证明,认定齐全、合法、有效后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并通过现场检验等方式,全面审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后签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全部申请登记材料,在受理申请后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不核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依法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5.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登记数据库。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僵尸事项
13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登记 2.渔业船舶国籍变更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年4月25日修改)
第三十三条 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船舶共有情况;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区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按照执法职责及管辖权限,依照登记的法律、法规,核实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文件证明,认定齐全、合法、有效后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并通过现场检验等方式,全面审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后签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全部申请登记材料,在受理申请后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不核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依法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5.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登记数据库。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僵尸事项
14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登记 3.渔业船舶国籍注销(中止)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年4月25日修改)
第十九条 经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渔业的渔业船舶,需要加入他国国籍方可在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向省级登记机关申请中止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机关准予中止国籍的,应当封存该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并核发渔业船舶国籍中止证明书。依照前款规定中止国籍的渔业船舶申请恢复国籍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他国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该国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该国国籍的证明书,向省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准予恢复国籍的,应当发还该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并收回渔业船舶国籍中止证明书。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
  (三)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四)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
  2.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3.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4.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
  5.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
(一)国籍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的;
(三)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舶国籍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区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按照执法职责及管辖权限,依照登记的法律、法规,核实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文件证明,认定齐全、合法、有效后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并通过现场检验等方式,全面审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后签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全部申请登记材料,在受理申请后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不核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依法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5.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登记数据库。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僵尸事项
15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登记 4.渔业船舶国籍换发(补发)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年4月25日修改)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对达到农业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时,其证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两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持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原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租赁合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第四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国籍证书。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六条 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申请补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期间需要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第四十七条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在境外遗失、灭失或者损坏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并同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区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按照执法职责及管辖权限,依照登记的法律、法规,核实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文件证明,认定齐全、合法、有效后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并通过现场检验等方式,全面审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后签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全部申请登记材料,在受理申请后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不核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依法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5.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登记数据库。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僵尸事项
16 行政许可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按照受理条件认真查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标准的,要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报告书进行审查,必要时要到现场进行查勘,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书拟定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将许可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许可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按照受理条件认真查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标准的,要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报告书进行审查,必要时要到现场进行查勘,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书拟定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将许可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许可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按照受理条件认真查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标准的,要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报告书进行审查,必要时要到现场进行查勘,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书拟定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将许可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许可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按照受理条件认真查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标准的,要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报告书进行审查,必要时要到现场进行查勘,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书拟定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将许可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确认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区农业农村局 发生疑似动物疫情或动物疫情,(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21 行政确认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确认 【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足彩胜负14场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足彩胜负14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区农业农村局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1.申请:申请人向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申请或通过盘锦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审批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3、组织相关进行现场勘验。4、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结合现场勘验结果,审查合格后,转分管领导核准。5、核准: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6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2 行政确认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及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区农业农村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自199911日起施行。下同)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1、申请:申请人向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申请或通过盘锦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审批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3、组织相关进行现场勘验。4、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结合现场勘验结果,审查合格后,转分管领导核准。5、核准: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6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3 行政确认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 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农机事故不予受理(调解)通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农机事故立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农业机械登记保存凭证、农机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农机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农机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等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24 行政确认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确认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没有专管机构的大坝,由乡镇水利站申报登记。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水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负责对水库管理单位(或乡镇水利站)报送的登记表审查核实,并对审核通过的水库注册登记资料和汇总表电子文档进行归档备案,报送至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3.决定责任:做出申报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未通过审核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注册登记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打印,及时将批复的注册登记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 依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加强监管,确保大坝注册登记数据的准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26 行政确认 水库大坝降等、报废的审定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规章】《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规范性文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按照受理条件认真查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标准的,要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报告书进行审查,必要时要到现场进行查勘,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书拟定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将许可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主席令第十四号)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区农业农村局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1、申请:申请人向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申请或通过盘锦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审批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3、组织相关进行现场勘验。4、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结合现场勘验结果,审查合格后,转分管领导核准。5、核准: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6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8 行政奖励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四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拟定表彰、奖励方案。
2.审查责任: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受理或不受理工作;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或者奖牌,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29 行政奖励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奖励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第二款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拟定表彰、奖励方案。
2.审查责任: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受理或不受理工作;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或者奖牌,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30 行政奖励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奖励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区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拟定表彰、奖励方案。
2.审查责任: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受理或不受理工作;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颁发奖励证书或者奖牌,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31 行政奖励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四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区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拟定表彰、奖励方案。
2.审查责任: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受理或不受理工作;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或者奖牌,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32 行政奖励 对举报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行政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规章】《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拟定表彰、奖励方案。
2.审查责任: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受理或不受理工作;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对举报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或者奖牌,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33 行政奖励 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制定方案责任:确定评审对象、制定评审标准。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受理申报材料。
3.评审责任: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和程序对申请人员、单位进行评定。
4.公示责任:将拟表彰人员、单位向社会公示。
5.表彰责任:向表彰人员、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及证书、牌匾等相关实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奖励 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规章】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21日公布)2017年修订。第八条第二款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制定方案责任:确定评审对象、制定评审标准。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受理申报材料。
3.评审责任: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和程序对申请人员、单位进行评定。
4.公示责任:将拟表彰人员、单位向社会公示。
5.表彰责任:向表彰人员、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及证书、牌匾等相关实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行政奖励 对在水利和防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足彩胜负14场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公布)第十二条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制定方案责任:确定评审对象、制定评审标准。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受理申报材料。
3.评审责任: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和程序对申请人员、单位进行评定。
4.公示责任:将拟表彰人员、单位向社会公示。
5.表彰责任:向表彰人员、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及证书、牌匾等相关实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行政奖励 对水文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07年4月25日发布)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制定方案责任:确定评审对象、制定评审标准。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受理申报材料。
3.评审责任: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和程序对申请人员、单位进行评定。
4.公示责任:将拟表彰人员、单位向社会公示。
5.表彰责任:向表彰人员、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及证书、牌匾等相关实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行政确认 水库大坝降等、报废的审定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规章】《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规范性文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按照受理条件认真查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标准的,要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报告书进行审查,必要时要到现场进行查勘,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书拟定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将许可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 行政给付 对纳入扶持范围、身份确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每人每年600元补助的给付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4月14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条 第一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足彩胜负14场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四) 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征求意见稿)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告知责任:公示扶持标准、期限、方式。
2.审核责任:核定人数与补助金额。
3.给付责任:按核定人数与金额给付。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加强对扶持资金拨付、使用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 行政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按量、按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水土保持补偿费数额确定方式、补偿费征收标准、征收方式。
2.审核责任:核定补偿费缴纳金额。
3.收缴责任: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 行政征收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规章】《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以下统称纳费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 
第八条维护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征手续费从维护费中列支,由省财政部门按照维护费征收额5%的比例拨付给代征的地方税务部门,代征部门不得从代征维护费中直接提留。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征收维护费,并向纳费人出具统一印制的缴费凭据。受托代征的地方税务部门应将维护费征收管理纳入其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实行税费同票。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纳数额确定方式、征收标准、市级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核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纳数额。
3.收缴责任:按核定数额收缴。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加强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纳人缴费义务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行政征收 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河道采砂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水利厅足彩胜负14场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1〕574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湖泊、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 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而获得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辽河保护区和凌河保护区以外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收入实行省、市、县分成体制。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告知责任:告知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核定办法、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2.审核责任:核定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的缴纳数额。
3.收缴责任:明确收费期限及违约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行政征收 水资源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缴纳数额确定方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市级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按月征收)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报送的取水量(或发电量)。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3.收缴责任:填写“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行政征收 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告知责任:告知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核定办法、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2.审核责任:核定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的缴纳数额。
3.收缴责任:明确收费期限及违约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行政裁决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 受理责任:及时受理,材料不齐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水事纠纷、水土流失纠份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依双方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
4.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破坏防洪设施,危害河道、水库大坝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等)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处罚法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1991年施行) 等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依据。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水法规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或现场勘验等笔录。
3.审理责任: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水政监察人员要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对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取水、擅自设立水文测设站、毁坏水文观测设施等水文水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或者流域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496号令,2007年6月1日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辽宁省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 (三)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11年1月11日修正)2.《辽宁省水文条例》(2011年7月29日公布)。等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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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理责任: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水政监察人员要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对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 行政处罚 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占用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等活动,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以上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一)依法应编水保方案项目,未编制水保方案未批准而开工(二)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保方案实施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保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保方案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砂、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以上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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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理责任: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水政监察人员要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对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 行政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设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足彩胜负14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足彩胜负14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等)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等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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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理责任: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水政监察人员要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对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行政处罚 对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在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06年7月7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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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理责任: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水政监察人员要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对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 行政处罚 对危害东水济辽工程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9月28日公布)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沿线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矿(石、砂)、打井、挖塘、修建坟墓、堆放大宗物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取水口、泵站、电站、配水站、阀井、检修道、通信光缆、输变电线路等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挖掘活动或者兴建与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地下输水管道上方地面以及其外边界向外延伸至十五米地表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侵占、拆除、损毁以及擅自动用工程设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工程输变电线路上搭接线路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移动、覆盖、涂改、损毁界桩、标识牌等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工程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专业机构评估危害工程安全运行的,由工程沿线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输水隧洞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矿(石、砂)、挖塘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矿(石、砂)、取土、打井、挖塘、修建坟墓、弃置渣土、兴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穿越河道的输水隧洞、地下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爆破、挖砂、取土、堆积大宗物料、改变河道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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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理责任: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水政监察人员要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对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2018年11月28日公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企业未报送供、用水资料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未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未制定整改方案并予以实施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供水企业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未及时抢修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和饮料的企业,未采用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或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利用尾水的;
(二)特殊用水行业未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的;
(三)高耗水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再生水的;
(四)市政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而未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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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理责任: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水政监察人员要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对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2 行政强制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在河道、水库、水土保持、水文监测站等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的强行拆除或封闭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构筑物,或从事影响河势、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部门可指定单位代为清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审查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义务,确属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依法实施代履行。
2.催告责任: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执法人员应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 行政强制 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查封、扣押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地方法规】  1.《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采砂作业机具,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二)在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采砂的。
2.《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并可以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以及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审查责任:办案人员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在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对有证据证明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施工机械、设备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中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异地封存。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公章。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4 行政强制 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告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送达责任:执法人员应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加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5.事后责任: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 行政强制 防汛抗旱应急处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四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联碍物,按照谁投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四十六条  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一条 在紧急防汛期,公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
第四十七条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审查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义务,确属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依法实施代履行。
2.催告责任: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执法人员应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6 行政检查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1月24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费缴纳、对进行取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等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于发现违反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处置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会同市水政监察支队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7 行政检查 水利行业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订)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公布)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公布)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公布)                                                                   
【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9月1日公布)等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相关依据。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安全生产执行情况等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于发现违反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处置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会同市水政监察支队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8 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足彩胜负14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1991年3月22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修订)
【规章】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06年12月18日公布)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3日公布)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1999年12月7日公布)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7年4月1日公布)       等行政法规、规章中的相关依据。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监督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会同市水政监察支队对当事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9 行政检查 防汛抗旱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监督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织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省防办及各职能组实施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影响防汛抗旱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重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确保防汛抗旱安全。
3. 处置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会同市水政监察支队对当事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0 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监督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
2.技术指导责任:对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进度、质量及整个建设管理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3.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责成有主管部门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其他行政权力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0年11月26日颁布)2020.03.30日被再次修改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出让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发电。 【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6年12月18日)
第十九条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 受理责任:及时受理,材料不齐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水事纠纷、水土流失纠份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依双方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
4.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 其他行政权力 主要江河及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第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按照批准的抗旱预案,制订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调度责任:依据制定的防汛抗旱调度方案,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出调度原则和措施,及时下达指令进行防汛抗旱调度。                                                   2.处置责任:调度指令下达后,拒不服从调度的,依据《防汛条例》、《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责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3.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单位及水库、闸站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抗旱调度方案的给予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3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及核查 1.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足彩胜负14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第二条第四款 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受理责任:接受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的申请。
2.核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核查工作,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后,应于两个月内完成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送达生产建设单位。对公众足彩胜负14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纳入核查内容。
3.事后监管责任: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等行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及核查 2.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足彩胜负14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水保〔2017〕365号)第四条第三款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要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检查效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核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核查工作,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后,应于两个月内完成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送达生产建设单位。对公众足彩胜负14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纳入核查内容。
2.事后监管责任: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等行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5 行政确认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水利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成立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织专家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状况进行现场勘验和专家论证。
3、确认责任:审定并印发安全鉴定报告书。
4、事后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大坝、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报送水利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僵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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