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权责事项目录
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第一项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民政部足彩胜负14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或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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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或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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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确认 |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实施层级:省级、市级、县级。(新增)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或组织听证审查,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制作文书,不予确认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送达责任:当场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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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确认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保护单位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十五条: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第十八条: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新增)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或组织听证审查,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制作文书,不予确认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送达责任:当场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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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确认 | 有争议文物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认定及文物级别的确认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2009年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或组织听证审查,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制作文书,不予确认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送达责任:当场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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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确认 | 文物的认定 |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或组织听证审查,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制作文书,不予确认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送达责任:当场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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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确认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或组织听证审查,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制作文书,不予确认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送达责任:当场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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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确认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或组织听证审查,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制作文书,不予确认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送达责任:当场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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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确认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或组织听证审查,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制作文书,不予确认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送达责任:当场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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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或组织听证审查,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制作文书,不予确认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送达责任:当场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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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给付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或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送达责任:当场送达申请人。 5.实施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对给付对象给予物质帮助等。 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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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行政权力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或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批准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转报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上级部门。 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 |
13 | 其他行政权力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2000年11月10日颁布)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或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批准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转报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上级部门。 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 |
14 | 行政强制 | 文化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制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 2002年11月15日施行 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足彩胜负14场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催告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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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检查 | 文化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 【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52号令,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规范性文件】《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文市发[2012]39号) 第八条 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各家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每年对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平均检查次数不得低于12次。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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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检查 | 文物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8号,2015年4月24日生效)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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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检查 | 艺术品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 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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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检查 | 艺术考级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1号令,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足彩胜负14场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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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检查 | 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13年4月25日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修订,2016年11月7日公布)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年4月3日公布;根据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2016年12月12日公布)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同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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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检查 | 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检查 | 【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2004年6月18日颁布) 第二条 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准入制度。 第十六条 广电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目录。广电总局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进行质量跟踪、抽查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承担的入网认定检测业务应当与其取得的检测资格、检测能力和检测范围相符。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检测能力不再适合进行入网认定检测的,广电总局根据情况取消、变更检测指定。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样品一律返回申请单位。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广电总局。 第十九条 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低于通过入网认定时的水平。 |
足彩胜负14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专项计划、举报案件、重大案件由省广电局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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