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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彩胜负14场农业农村局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5-09 浏览次数:261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主要申请材料 可容缺受理材料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
2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书;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1.填堵水域或废除围堤方案;2.申请文件 填堵水域或废除围堤方案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5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1.双方议定的坝顶兼做公路管理和维护办法2.工程影响评价报告;3.具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利用方案及图纸;4.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申请书 双方议定的坝顶兼做公路管理和维护办法
6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草原防火条例》 第十八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1.申请个人或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2.确需野外用火的证明材料;3.野外用火活动申请表 野外用火活动申请表
7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9年4月25日修订)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检疫申报单 检疫申报单
8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1.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核实意见;2.直补银行卡复印件;3.居民身份证;4.林权证和登记台帐 林权证和登记台帐
9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1.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2.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初审意见;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 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
10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1.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情况;2.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情况;3.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4.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5.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 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情况
11 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1.采种林的权属证明材料;2.具备采种相适应的资金、设施、技术的证明材料;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林木种子采种林(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申请报告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2 营利性治沙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二十九条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1.营利性治沙验收申请表;2.符合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的验收合格证明 符合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的验收合格证明
1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1.竣工备查资料(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验收鉴定书(初稿),度汛方案,工程调度运用方案,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运行管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资料,专项验收有关文件);2.XX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请示文件 竣工备查资料(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验收鉴定书(初稿),度汛方案,工程调度运用方案,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运行管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资料,专项验收有关文件)
14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15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的和向境外提供草种质资源的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单位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2.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材料;3.科学研究情况说明材料;4.行政许可申请书 位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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