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15项 第13项)
1.《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
1 |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 减轻 | 无 | |
从轻 |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0.6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0.6-1.4倍的罚款。 | ||||
从重 |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1.4-2倍的罚款。 |
2.《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
1 |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减轻 | 无 | |
违法标的物数量及品种少或货值低并积极整改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以9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标的物数量及品种多并积极整改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以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属故意行为或不积极整改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以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减轻 | 无 | |
违法标的物数量及品种少或货值低的,非故意行为并积极整改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标的物数量及品种多,非故意行为并积极整改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属故意行为或不积极整改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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