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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和广大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3-10-25 浏览次数:43

各位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家长朋友们: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有效治理校外违规违法培训,教育部颁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采取“实体法+程序法”的立法模式,既确立处罚规则,又规范处罚程序,着力解决基层实际问题,提升立法质量和效能为使校外培训机构践行合规经营承诺,保障学生、家长利益不受侵犯,请各位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家长朋友们认真了解以下要点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二、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如何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相应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如何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相应条件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哪些形式属于“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办法》明确了“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形式包括: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五、哪些违规行为将会从重处罚?

《办法》明确了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六、为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如何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如何处罚?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各位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朋友们!良好的校外培训环境需要我们共同维护,请自觉规范培训行为,诚信经营,认真遵守“双减”政策的各项规定,在经营中严守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共同推动全市校外培训服务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切实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亲爱的家长朋友们!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我们的共同期盼。希望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不盲目攀比,自觉抵制非法培训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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