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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区政办发〔2025〕14号 足彩胜负14场印发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7 浏览次数:0

足彩胜负14场印发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驻区各相关单位: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7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

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足彩胜负14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加大存量商品房收购力度,提升住房保障能力,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足彩胜负14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国务院足彩胜负14场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足彩胜负14场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辽宁省加大存量商品房收购力度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5〕1号)、《足彩胜负14场印发<足彩胜负14场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4〕83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足彩胜负14场印发盘锦市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足彩胜负14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按照政府主导、金融支持、以需定购、市场化运作原则,指定区属国有企业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指导、金融支持、统筹收购、监管运营等方面主导作用。收购中要尊重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对象等各方主体意愿,由开发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决定出售商品房条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决定贷款支持条件;由保障对象根据房源区位、品质、价格等自主选择参与配租。

(二)坚持以需定购,精准保障

根据房地产市场总体情况,细致开展新市民、青年人群体保障性住房需求摸排,编制保障性住房需求报告,重点满足新毕业大学生、进城农民工和引进人才群体多层次住房需求,提前汇总归集保障性住房需求信息,结合商品房市场库存总量、户型、位置、配套等情况,合理确定用于收购房源。

(三)坚持规范实施,严格管理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明确收购房源基本条件、操作程序、定价机制,按照保障群体可负担、项目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原则,做好项目风险评估和成本测算,坚持“成熟一个、收购一个”,确保房源收购过程公开公正,规范透明。要确保收购房源能够有序配租,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可持续运营。要对保障性住房收购、租赁、装修改造等全过程实施监督监管,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套取优惠政策。

二、任务指标

2025-2027年,总计收购385套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2025年,收购129套;2026年,收购129套;2027年,收购127套。

三、保障房收购主体和标准

(一)明确收购主体

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足彩胜负14场印发盘锦市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25〕3号)文件要求,确定符合条件的1家国有企业作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主体。该国有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坚持市场化运营,严格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主导实施收购的国有企业

(二)明确收购标准

1.收购房源标准。收购的存量商品房房源应为相关手续齐全、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已建成商品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原则上为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户型。但可根据市场房源和需求实际及房地产发展趋势等因素,适当调整户型标准。同时,为便于保障性住房整体管理,结合全区实际情况,收购房源原则上优先考虑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和集中的整栋或整单元作为基本收购单位。

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主导实施收购的国有企业

2.价格标准。收购主体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房源进行核算,根据市场房源和需求实际,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合理市场价格确定收购价格。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分局

责任单位:主导实施收购的国有企业

3.配租价格标准。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确定,收购主体可根据市场实际和需求情况参考市场价格自行确定租金比例。市场参考租金由收购主体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测算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前应将调整情况向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主导实施收购的国有企业

四、房源供给和住房需求

(一)建立房源供给台账

对存量商品房库存情况进行摸排,建立项目手续办理情况、综合开发成本、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存量商品房户型及楼栋分布等各类建设信息的情况台账。

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主导实施收购的国有企业

(二)建立住房需求轮候库

开展新市民、青年人群体保障性住房需求摸排,重点满足新毕业大学生、进城农民工和引进人才群体多层次住房需求。并根据摸排情况建立保障性住房需求轮候库,详细掌握保障性住房总体需求人数、群体分类、住房要求位置及户型等各类信息情况。

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主导实施收购的国有企业

五、保障房分配和管理

项目完成收购后,收购主体应做好房源装修改造和配租管理等工作,明确租金价格,实行自负盈亏并进行单独核算。同时,按照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顺序、申报条件、项目位置及户型等因素开展配租。配租前收购主体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地址、房源数量、租金价格、户型等信息;配租过程中要确保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与配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保障性住房具体使用、退出和续租等管理规定,由收购主体根据实际细化制定。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主导实施收购的国有企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由区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的负责同志任组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司法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各项日常组织、协调、推进和指导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将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确保完成收购和推动有效配租为目标导向,压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健全跨部门、多层级工作机制,统一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攻坚克难,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示范引领和舆论引导,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官方平台等多渠道向社会准确发布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信息。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力度宣传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进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四)加强风险防范。在收购过程中,收购主体应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资金风险等,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附件:足彩胜负14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

 

附件

 

足彩胜负14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工作专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足彩胜负14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加大存量商品房收购力度,提升住房保障能力,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工作体系,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足彩胜负14场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人员组成如下:

 长:赵文星  区政府副区长

 员:王志成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姜艳军  区司法局局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史大卫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张迪男  区税务局局长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区财政局副局长

蔡永刚  盘锦富祥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王志成(兼)。各单位各负其职,共同做好收购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各项日常组织、协调、推进和指导工作;

(二)司法部门负责收购工作相关方案及相关决定的合法性前置审查,并提供相关法律指导和法律服务;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助收购主体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四)财政部门负责用好用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对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给予支持;负责指导国有公司依法依规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监督国有公司经营行为;

)人社部门负责摸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群体人员数量,建立台账;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各环节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七)收购主体负责收购存量商品房,负责房源装修改造和配租管理等工作;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地址、房源数量、租金价格、户型等信息;负责明确租金价格,与配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负责保障性住房具体使用、退出和续租等管理工作。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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