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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彩胜负14场转发足彩胜负14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3 浏览次数:670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人民政府办公室足彩胜负14场转发足彩胜负14场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环保局拟定的《足彩胜负14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24

 

 

 

 

 

 

 

 

 

 

足彩胜负14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的减少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保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足彩胜负14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保障公众健康是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工作的重点,在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和防护。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

1.3.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建立辐射事故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强化日常监管和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常态下的安全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外区、市发生的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本区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1 Ⅰ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我国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①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②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Sr-90当量;

③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Sr-90当量;

④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2 Ⅱ级(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注: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①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 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②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Sr-90当量;

③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Sr-90当量;

④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3 Ⅲ级(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注: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①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②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Sr-90当量;

③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Sr-90当量;

④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4 Ⅳ级(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半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①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②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Sr-90当量;

③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Sr-90当量;

④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足彩胜负14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3.1.1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委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卫计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经信局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3.1.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省、市政府足彩胜负14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全区辐射事故应急网络体系;组织制定和实施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事故调查、信息通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的辐射事故,接受市应急办统一指挥,参与事故处置。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3.1.3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环保局:组织实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开展现场监测与评估,掌握事故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处置建议。组织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演练;负责辐射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2)区公安分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场外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3)区卫计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救治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及其他疾病诊疗;向受到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4)区财政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负责编制应急事件预算,应急资金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

5)区安监局:负责辐射事故造成损失和后果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6)区消防大队: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和救援行动。

7)区发改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的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须品供应。

8)区民政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中紧急疏散和临时撤离居民的接收、安置、回迁及善后工作。 ?

9)区住建局: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10)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11区委宣传部和区政府办:按照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负责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应急的相关信息;组织舆论导向,做好应急期间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

1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组织人员疏散,并提供相关应急保障。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3.2 办事机构

足彩胜负14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区辐射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办),是辐射事故应急的常设办事机构。

3.2.1 区辐射应急办组成

区辐射应急办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2.2 区辐射应急办职责

1)负责传达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预警机制,制定并及时修订足彩胜负14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应急期间的现场指挥、通讯联系、信息交换和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编写和事故后果的评价等;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期间的配合。

4)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的组建和管理,并保证与专家组成员保持畅通的联系。

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设施和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6)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培训计划;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和演练;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3.3 专家机构 

负责组建辐射事故专家组,主要由辐射防护、放射化学、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并与本区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辐射事故发生后,从辐射事故专家组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辐射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4 应急救援队伍

足彩胜负14场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区环保局、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等主要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建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放射性污染应急处置、受到辐射伤害和因辐射事故造成其他伤害的人员的医疗救护、公众疏散和撤离等应急救援任务。

预警与预防 

4.1 信息监控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各种辐射活动信息、辐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

区环保局重点负责收集、报告和处理以下信息:

1)各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2)各类放射源的运输信息;

3)放射源贮存、暂存设施安全状况信息;

4)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影响的有关信息。

4.2 预防工作

4.2.1 辐射工作单位

辐射工作单位应对本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负责,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4.2.2 环保部门

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管理,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1)完善监管体系。负责辐射污染源的申报登记和调查,严格按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

2)规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管、监测。对各类放射源的安全使用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高活度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实行跟踪监督、监测;对各类源库实行科学管理,确保库区安全,及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故隐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对重点辐射污染源实施有效监控。

4.3 预警级别与发布 

4.3.1 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根据事故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4)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5)指令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监测部门立即开展辐射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辐射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和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公安、卫生部门。环保部门接到报告,立刻进行初步判断,确定事件级别。区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派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赴事发现场,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事件情况;区级各部门接到报告后迅速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 应急响应程序

Ⅳ级响应:为发生一般辐射事件时响应等级。由区辐射指挥部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支持,及时上报事件处置情况。当一般辐射事件因各种原因导致突发辐射事件升级时,上报市辐射指挥部,请求启动与辐射事件等级响应的应急预案。

Ⅲ级响应:为发生较大辐射事件时响应等级。迅速上报市环保部门,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Ⅱ级和Ⅰ级响应:为发生重大辐射事件和特别重大辐射事件时响应等级。区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并迅速上报省、市环保部门,由省、市指挥部亲临指导。

5.3 信息报送与处理

5.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关单位或现场公众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1011912369电话报警。

环保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接警后,区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应当立刻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故级别,并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初步确认属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市环保局报告,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处置完毕后,由市环保局视情况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备案。

5.3.2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从发现事故起30分钟内上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核素活度、污染方式、主要污染物质、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势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处理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4 指挥和协调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指挥和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突发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监测、治安、医护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应急指挥;

3)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及返回时间;

7)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8)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5.5 应急监测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协调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对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综合分析突发辐射事件污染的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辐射事件的发展情况和辐射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5.6 信息发布

5.6.1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5.6.2 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对一般性辐射事故,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为新闻报道提出建议。

2)对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3)对影响重大的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发布。

5.7 安全防护

5.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的工作内容有:

(1)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8 应急响应终止

5.8.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引起中长期辐射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

5.8.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一般辐射事件,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通过区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参加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做好如下安置工作:

1)对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

2)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3)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

4)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宣传。

6.2 调查评估

6.2.1 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6.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归档和总结,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评估应急处置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加强防范辐射事故的建议。

6.3 保险

逐步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鼓励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辐射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环保部门及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预算资金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辐射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应按照责任和义务分级负担,以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

7.2 装备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单位和部门应在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配备辐射应急监测、辐射应急指挥、辐射应急救援等行动所需的车辆、仪器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

7.3 通信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协助建立。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行动指挥通信的畅通。

7.4 人力资源保障

区环保局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处置辐射事故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加强专家咨询组的管理,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后,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服务。逐步形成由省、市、县(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7.5应急监测保障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各类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和防护用品。

7.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医疗卫生保障,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建立辐射事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

7.7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调集各地警力,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7.8 宣传、培训与演练

7.8.1 宣传

区环保局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8.2 培训

区环保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7.8.3 预案演练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负责定期组织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以及铀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使环境受到辐射污染。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辐射事故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辐射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辐射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本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由区环保局牵头,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8.2.2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区环保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辐射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 责任追究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有关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而引发辐射事故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辐射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足彩胜负14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工会、区妇联、团区委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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