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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人员、劳动者求职政策

发布时间:2016-11-14 浏览次数:599

 

一、招用人员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
1、企业简介;
2、招用人员简章;
3、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
4、法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5、招聘登记表。
二、劳动者求职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
1、个人身份证;
2、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相关证明;
3、求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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