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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政策

发布时间:2016-11-16 浏览次数:625

 

一、《就业创业证》
《就业创业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书面载体,记载劳动者自然信息及就业、失业等信息,反映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身份认定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通用。
(一)发放范围。按照《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失业的劳动者。
(二)申领。须由劳动者本人申领。本市户籍劳动者申领,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劳动就业局办理或受县(区)级以上劳动就业局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非本市户籍的劳动者申领,由其常住地的县(区)级以上劳动就业局办理。
(三)申领要求。申领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填写申领表,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劳动者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按规定填写完毕的申领表(一式三份);
3、各类院校毕业(肄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毕业(肄业)证明。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应填写《字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低保证、退役军人证、残疾证等);复原退伍军人在退役一年后未就业的,须提供《退役军人证》、安置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或证件;刑满释放、假释或解除劳教的,须提供司法(公安)部门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证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失林、失海的农村劳动者,需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证明。以上各相关证明材料要准备原件及复印件。
4、申领人具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还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要提供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行政区域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的申领,由各用人单位统一申领,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职工花名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劳动就业局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2、《辽宁省就业人员登记表》;3、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证》;4、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居住在合法住所的证明;5、规定的其他材料。
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本人的《就业创业证》、身份证以及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到本人常住地的县(区)级以上劳动就业局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于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受理其就业登记的劳动就业局办理注销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
三、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本市城镇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由就业转失业的本市城镇劳动者,在常住地登记;本市农村或者非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进行失业登记。
本市城镇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应提供《就业创业证》以及下列材料:1、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须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的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停业的文件,从事社会组织(社会团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停业人员,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法人登记证书的证明;3、复员退伍军人在退役一年后未就业的,须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4、刑满释放、假释或解除劳教的,须提供司法(公安)部门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5、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失林、失海的农村劳动者,须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证明;6、《辽宁省失业人员登记表》;7、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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