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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 “助保贷”业务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1 浏览次数:7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足彩胜负14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市政府设立中小微企业 “助保贷”业务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并就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的资金组成:
(一) 市、县(区)、经济区政府投入资金;
(二) 市创业种子基金;
(三)省政府配套补助资金;
(四)风险补偿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资金。
第三章  账户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账户设立。风险补偿金账户以负责“助保贷”业务日常管理机构名义在市建行开户,该账户的资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不得任意提取和支用。
第四条 账户利息。按照《“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规定,计算利息并直接存入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以加大风险补偿金。
第五条 账户代偿。当发生代偿时,若助保金账户不足以支付该代偿时,启动风险补偿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市建行向日常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由风险补偿金账户和市建行按各承担50%的比例分摊。
第六条 代偿追索。在实施助保金代偿后,市建行以借款企业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按各50%的比例偿还银行债权、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剩余部分补偿助保金所承担损失。
第七条 账户清算。当风险补偿金账户销户时,将账户内的资金余额按比例返还,分别转入创业种子基金账户、各级财政账户及其他账户。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市经信委负责与市建行的对接以及 “助保贷”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以及定期对风险补偿金账户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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