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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助保贷”业务助保金账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2 浏览次数: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盘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签订的《“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需要设立助保金账户。为了加强对助保金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助保金账户的资金来源:

(一)参加“助保贷”贷款的企业纳缴的助保金;

(二)助保金利息收入;

(三)其他资金。

第三章  账户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账户设立。助保金账户由盘锦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在建行营业部开设,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账户内资金仅限于为助保金贷款企业提供担保和代偿使用,不得挪用。

第四条 账户利息。按照《“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规定计算利息,利息直接存入助保金账户。

第五条 账户代偿。企业“助保贷”贷款逾期时,由建行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并书面通知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代偿责任,用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第六条 代偿追索。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建行以向借款企业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风险补偿金和助保金所承担损失。

第七条 期满返还。缴纳助保金的企业可在借款全部结清之日起三年后提取本金。若借款企业提取时助保金账户余额不小于全部借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本金之和,可支付全部本金,若小于助保金之和,按相应比例支取本金。

第八条 账户清算。当助保金账户销户时,按第七条规定办法将账户内的资金余额按比例返还缴纳助保金的企业,剩余资金转入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市经信委负责定期对助保金账户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服务中心负责与建行的对接及助保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行负责为服务中心提供用于助保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财务明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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