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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彩胜负14场廉租住房退出管理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6-12-19 浏览次数:467

 

一、适用对象
(一)承租家庭已被取消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资格的;
(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私有产权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六)擅自对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的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八)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二、退出办法
(一)廉租住房承租资格取消后,承租人所在社区应当在5日内出具《廉租住房取消保障资格退租通知》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凡是取消承租资格的保障家庭,给予其一个月的过渡期。如果逾期未退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承租人死亡或服刑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须在承租人死亡或服刑后一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更名手续继续承租,不符和条件的应当退出。
(三)对不如实申报隐瞒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承租权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的20倍收缴,租金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
三、工作流程
(一)调查核实。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违反规定的承租人,由社区进行调查核实。
(二)退出告知。经社区调查核实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违反规定的承租人,由区住建局出具《廉租住房取消保障资格退租通知》,并联合相关部门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限期一个月内退出住房。
(三)退出公示。由社区对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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