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类别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 承办科室 |
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 职教股 |
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 | 责令停止办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造成经济损失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 |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违法颁发证书数量不超过3本,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违法所得且主动改正的 | 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予以没收 | 职教股 |
违法颁发证书数量较大,造成不良影响,有违法所得的 | 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 | ||||||
多次违法颁发证书且数量较大的 | 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
3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 职教股 |
多次违反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 ||||||
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 | ||||||
4 | 对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编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肯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歁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影响的。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职教股 |
情节较重的,有违法所的,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 ||||||
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对未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颁发办学许可,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处罚 | 行政 处罚 |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 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办学行为,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有以上情形的 | 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办学行为,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 学前股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处分 | ||||||
6 | 对幼儿园有园舍、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损害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儿童安全等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评估等级;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办园,处三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一)园舍、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损害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儿童安全的;(二)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的食品、饮用水的;(三)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发生儿童人身安全事故的。 |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 | 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评估等级 | 学前股 |
逾期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暂停办园处三万元罚款 | ||||||
对直接负责的和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 ||||||
7 | 对幼儿园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评估等级,处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 初次违反的 | 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学前股 |
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降低其评估等级,处一万元罚款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 ||||||
8 | 对幼儿园教职工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将儿童交与除家长和受托人以外的无关人员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教育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幼儿园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教师撤销其教师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反的 | 由教育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 | 学前股 |
情节严重的 | 建议所在幼儿园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教师撤销其教师资格 |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 | 对未经家长事前同意,给儿童服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 由教育主管部门降低幼儿园评估等级,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 有以上行为的 | 由教育主管部门降低幼儿园评估等级,处三万元罚款 | 学前股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 | 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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