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节选)
- 发布日期: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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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文号:盘双卫医罚字〔2023〕第2号
被处罚人:康某晶(性别:女;54岁;身份证号:2111021969XXXXXXXX;民族:汉;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建设街道铁西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被处罚单位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建设街道
康某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自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9日在其个人居住的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铁西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或以上门“输液”的方式从事医师执业并开展诊疗活动,共计收取费用55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非医师执业活动,并给予其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大写伍仟伍佰元)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30000元(大写叁万元)罚款。对康某晶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自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9日在其个人居住的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铁西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本机关在本案对其非医师行医行为已提出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其非医师行医行为违法所得已包含其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执业的违法所得,因此,不再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的行政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2023-01-10),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药品、器械等情况;《卫生监督意见书》(2023-01-10),证明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监督意见情况;《询问笔录(康某晶)》(2023-01-10),证明康某晶非医师执业和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开展诊疗活动;《询问笔录(康某晶)》(2023-03-09),证明康某晶非医师执业和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开展诊疗活动;《证据提取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药品、器械情况;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现场发现药品、器械情况;康某晶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康某晶身份信息情况;康某晶户口本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康某晶身份信息及与于X江的关系情况;康某晶结婚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康某晶与于X江的关系情况;铁西小区X号楼三单元X室房产证复印件1份,共5页,证明场所产权人情况;康某晶与“微信号XXX”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共13页,证明康某晶采购药品情况;康某晶与“微信号XXX”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共9页,证明康某晶采购药品情况;康某晶与“微信号XXX”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共1页,证明康某晶为患者诊疗情况及诊疗时间;康某晶与“微信号XX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共1页,证明康某晶为患者诊疗情况及诊疗时间等证据为证。以上证据取得手段合法,证据充足,查证属实,互相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本案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
经裁量,本机关决定责令康某晶立即停止非医师执业活动并立即改正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行为,对康某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大写伍仟伍佰元);3.没收药品器械。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卫生健康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