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盘双 市监 处 字〔2020〕 01 号
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荣盛针织品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92211102MA0TW48D6R;类型:个体工商户;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繁荣路西光明街南(教堂南电业九九综合楼北数第二户); 法定代表人:郑超;身份证号:xx;成立日期:2002年10月29日成立的,经营项目有针织品、小百、鞋帽、箱包、服装、孕婴用品、化妆品、洗涤用品、日用杂品销售。
2019年06月26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会同授权委托的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以下称为商品质量检验部门),对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荣盛针织品批发部经销的韩版印花四件套(大喜来)、床单被罩枕套四件套(大喜来)、石墨烯养生羊毛男单裤(乔顿)进行质量抽样检验。2019年07月15日,商品质量检验部门对其经销的以上三种商品出具了(2019-盘锦-9、2019-盘锦-08、2019-盘锦-13)商品质量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其中经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有韩版印花四件套(大喜来)水洗尺寸变化率与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不符合、产品型号和规格耐久标与贴纸标注的产品规格不一致、安全类别文字不清晰无法辨别;床单被罩枕套四件套(大喜来)纤维含量与标准要求不符合;石墨烯养生羊毛男单裤(乔顿)纤维含量与标准要求不符合。2019年7月25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将以上三种被检验为不合格的商品质量检验报告送达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荣盛针织品批发部,该批发部对检验结果无有异议,并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向检测单位提出复检要求。2019年08月26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资料交办给我局处理。2019年0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案件线索内容来到该批发部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批发部经销的以上三种不合格商品至2019年7月25日前已全部对外销售(不包括备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其营业执照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复制。经请示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并对其检验为三种不合格商品的预留备样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批发部经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为不合格的韩版印花四件套(大喜来)、共购进五套,每套购进单价200.2元,床单被罩枕套(大喜来)共购进八套,每套购进单价247.5元,以上商品均于2019年06月10日购置于(韩国独资)沈阳大喜来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石墨烯养生羊毛男单裤(乔顿)2019年06月10日购置于深圳市金乔盾服饰有限公司,共购进五套,每套购进单价104.5元,以上三种不合格商品至案发日止已全部对外销售(不包括备样),其中韩版印花四件套(大喜来)对外销售每套单价255元,获利(255元-200.2元)×4套=219.2元;床单被罩枕套(大喜来)对外销售每套单价315元,获利(315元-247.5元)×7套=472.5元;石墨烯养生羊毛男单裤(乔顿)对外销售每套单价139元,获利(139元-104.5元)×4套=138元,以上三种商品共获利(219.2元+472.5元+138元)=829.7元(不包含税)。韩版印花四件套(大喜来)每套销售价225元,共购进5套,货值金额为1275元;床单被罩枕套(大喜来)每套销售价315元,共购进8套,货值金额为2520元;石墨烯养生羊毛男单裤(乔顿)每套销售价139元,共购进5套,货值金额为695元。以上三种商品货值金额总计为4490元。
1案件线索移送书一份、现场笔录一份、检验报告三份、检验结果送达回执三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批发部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现场笔录二份,证明经查经过;
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及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调查的经过:
情况说明二份,证明案件的事实:
商品销售单复印件六份,证明不合格商品的销售情况;
当事人承诺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悔过诚意:
2020 年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盘双市监告字(202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提供证据材料,并能够认识到的错误,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要一定守法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足彩胜负14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上不合格商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三种不合格商品备样(韩版印花四件套(大喜来)、床单被罩枕套四件套(大喜来)各一套、石墨烯养生羊毛男单裤(乔顿)一条)。
2、处三种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2245元;
3、没收违法所得829.70元,合计3074.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帐户名称: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帐号:85510104000298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足彩胜负14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应根据所适用的具体法规规定,分别表述不同期限)内依法向足彩胜负14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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